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全情形解读
一份劳动合同的结束只有解除和终止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无非是单位辞退员工或者员工主动离职,实际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都江堰吴律师(联系电话:13088289315)分别说明:
不同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自然到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有着单方或双方的主动性,促使劳动合同提前结束。
一、协商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协商解除最为自由,可以是劳动者提出,也可以是单位提出。但经济补偿规则有所不同:
- 如果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协商一致,公司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且劳动者面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风险。因为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只为非本人意愿失业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支持。
二、因劳动者过错单位提出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关联法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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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单位可以随时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但上述情况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方,劳动者在面对单位以上述理由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勇于要求单位方举证。同时,法律对上述情况的后果进行了限制,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如果仅仅是轻微的违反,单位肆意使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仍然构成违约。
三、劳动者无过错单位提出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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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均要求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无效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且要么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要么支付 N + 1 补偿,不允许单位直接解除。比如:
- 对于医疗期满无法履职的,要求另行安排工作;
-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要求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对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通俗地说,就是单位必须设法挽留过员工,否则单位构成过错。
四、单位经济性裁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律师解读(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依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经济性裁员要求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同时,对于部分类型人员单位应优先留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优先留用不表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五、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律师解读(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于被迫离职的提出方式,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后期将专题解读。
六、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合同期满的;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读(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有部分人群属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十年以上老员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合同期满可要求续签,单位不得单方终止。
- 临近退休老员工: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特殊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工伤致残员工: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医疗期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三期妇女: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工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 职业病相关员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作者: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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